44118太阳成城集团
研究生学术创新实验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贯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与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探索学术型人才贯通培养模式,推进一流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家国情怀、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财经学科复合型研究人才,实现荣誉教育体系的全培养链同步实施,学校决定组建“44118太阳成城集团研究生学术创新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拔与录取
第一条 实验班招收计划由学校制定,每个实验班原则上不超过20人。实验班学生面向博士学位授权点覆盖专业的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生公开选拔。选拔工作由太阳成集团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组织,具体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实验班学生录取后由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三条 实验班基本学习年限为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博士阶段实行弹性学制。
第四条 实验班学生实行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并通过分类考核进行动态管理。
分类考核包括年度综合考核、硕博连读资格考核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能通过年度综合考核、硕博连读资格考核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学生,分流为实验班普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学习直至相应阶段毕业。
硕士阶段每学年末对实验班学生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于下学期转为普通硕士研究生。
硕士阶段第二学年末(入学后第四学期末)进行硕博连读资格考核。通过资格考核后,获得44118太阳成城集团硕博连读培养资格,于下学期进入博士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者或者自愿放弃者于下学期分流为普通硕士研究生,继续完成硕士研究生第三年学业并进入普通硕士研究生毕业流程。
博士阶段第二年年末(实验班入学后第八学期期末)进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者至校外研修。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于下学期分流为普通博士研究生,继续完成博士学业并进入普通博士研究生毕业流程。
进入博士阶段后自愿放弃博士资格并转为普通硕士研究生者,自退出时起,即停止博士生待遇且应退还已经享受的博士研究生补助。
实验班硕博连读资格考核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标准另行制定细则。
第五条 通过博士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须有一年的校外研修经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规定的考核任务。国外研修实行中外联合培养,国内研修须选择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经管类A级学科。
太阳成集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研究生院按照工作分工共同管理校外研修工作。太阳成集团负责校外研修博士研究生的过程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确定国外合作高校并商讨签订合作协议,研究生院负责联系和选聘校外高校合作导师、制定联合培养方案及评估培养成效。其他要求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出国与国内访学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验班学生按学校要求完成实验班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者,颁发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录取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硕士学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者,颁发录取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录取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博士学位。
符合联合培养国外高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国外高校博士学位。
第三章 导师选聘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班实行主导师、副导师和校外导师的三导师责任制。
第八条 导师选聘:
太阳成集团负责校内主导师和副导师的选聘工作,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校外导师选聘工作。
主导师由太阳成集团从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中选拔,由导师学生双向选择确定。每1名主导师每一年级指导实验班学生1名,指导时间为硕博连读全程。主导师所指导的每一年级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数量总体上限执行学校关于导师招生数量的相关规定,且须符合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有关条件。
副导师由太阳成集团从全校硕士研究生导师中选拔,由主导师确定副导师。1名副导师每一年级最多指导实验班学生3名,指导时间为硕士一、二年级。副导师在实验班指导学生数量不计入导师指导研究生总数,不受学校规定指导人数上限约束。
校外导师由主导师与学生共同选择确定,原则上每1名校外导师每一年级最多指导2名实验班学生,指导时间为博士研究生校外研修阶段。
分流为普通培养方式的学生,其主导师原则上不变,与副导师的关系自动解除,实验班导师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解除。
第九条 导师职责:
主导师除负有研究生院规定的导师职责外,还应包括:指导学生自主完成实验班研究项目和发表规定数量和层次的学术论文;对学生校外研究合作去向提供帮助、咨询和支持;与学生及校外学术导师建立学术联系,设计同步培养方案,参与双方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带领学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指导学生发表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利用访学机会,为学生开拓国外学术空间;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学位论文选题和撰写。
副导师职责包括关注学生在实验班中的学业进展,对学生专业课程选修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发现学生课程内外面对的技术问题和研究障碍;指导学生论文写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每一学期末对所指导学生的能力、学术水平和潜质进行评价。
校外导师职责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定。
第十条 实验班学生需在主导师指导下进行有目标的自主学习,包括实验班学术项目框架设计、专业课选修、学术论文写作、研究课题参与、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科技创新项目开展或学科竞赛参赛等。其中,发表学术论文、开展实验班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须经主导师批准。
在硕士一、二年级学习阶段,实验班学生应接受副导师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方面的系统性指导。在此期间,实验班学生与副导师的合作研究成果,视同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成果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主导师指导工作量执行学校同期适用的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副导师指导工作量计算由太阳成集团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太阳成集团设立研究生导师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在导师委员会中设立若干方向导师联席会。导师委员会由主导师和副导师代表共同组成。导师委员会参与实验班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太阳成集团教研项目立项、研究生专业教学研究等工作。太阳成集团定期组织召开研究生导师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太阳成集团按照学科大类分别制定,报研究生院形式审核并备案,课程总量与一般研究生相同。其中,公共课程、方向基础课程在专业归属学院学习,其他课程由太阳成集团安排。
第十三条 太阳成集团负责实验班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包括学生硕博两阶段学籍管理,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及其他教学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培养方案、校外导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实验班国外联合培养项目确定。学校为实验班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第十四条 实验班开设的课程,课程大纲、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负责制定、太阳成集团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实验班课程考核应侧重平时课堂表现、过程控制和知识掌握,期末考核所占分值原则上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实验班学生所有修读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所有考核内容应保留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实验班学生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导师评定、能力评价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评价方式。导师评定与能力评价每学年实施一次,学期考核每学期实施一次。导师评定方案由太阳成集团制订,主导师负责执行;能力评价由太阳成集团组织专家组设计方案并实施;学期考核按照研究生院对我校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太阳成集团执行。三方面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任何一项不合格即综合考核不合格,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实验班学生在校外高校研修期间,其学籍和学习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班学生在其他高校完成项目研修的基本任务,学校发放等同于校外研修费用2/3(包含12个月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校外研修奖学金”;完成项目规定的全部任务,学校发放等同于校外研修费用全额的“校外研修奖学金”。
第十八条 实验班学生获得国外高校博士学位且毕业后在我校留校任教,学校发放“博士双学位奖学金”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实验班学生享受学校的奖助学金待遇。
第二十条 实验班学生分流为普通毕业研究生后,不再享有针对实验班学生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太阳成集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班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包含日常管理、培养方案、导师制、项目制、考核分流制度等。学生管理实施细包含选拔、学业评价、分流制度、校外访学研修制度等。奖学金细则由太阳成集团和学生处联合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太阳成集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